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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尽告知义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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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法律咨询:

2001年4月13日原告因患先天性心脏病,法乐氏四联症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因其病情严重,左肺动脉未探及,紫钳严重,但其四肢无畸形,遂决定实施手术治疗。4月17日对原告全麻下行主动脉与右肺动脉人造血管吻合术。4月30日原告出院,被告注明“治愈出院”。出院医嘱:预防感冒。不久,原告左小腿出现紫斑,后渐重,触痛、发烧、烦躁不安,其父母带其到被告处就医,2001年 5月7日,被告以“急性股动脉血栓形成、法乐氏四联症姑息手术后”收入院溶栓治疗。5月10日医生欲对原告采取截肢手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同意截肢,并表明后果自负。11日原告出院。之后病情稳定,但终因其左小腿缺血而坏死掉落。手术前,原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手术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已讲明可能会出现麻醉意外、大出血、心律失常、肺部感染、败血症、肝、肾等主要脏器衰竭而致残死、致残等,而未讲明手术后可能出现栓塞并发症。此后原告诉至本院,认为因被告在手术过程中严重疏忽,责任心不强而造成医疗事故,给其身心造成很大伤害,故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精神损失共计522650元。

2002年3月1日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济南市中医医院诊断,结论为:法乐氏四联症术后并发症,左骼股动脉血栓形成、左小腿缺血性坏死并缺如,左股骨下端骨烂裸露。2002年4月25日山东省荣军医院对原告进行伤残评定,结论为:左下肢为五级伤残,智力为一级伤残。

律师回答:

正是由于原告不合作的态度,使其失去了最佳的治疗时机,故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原告的智力残疾是先天性的,并非由于被告的手术所致,被告亦不应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 “因医疗事故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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