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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的条件及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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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条例】医疗事故赔偿的条件及举证责任的分担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我国学者对医疗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问题有所研究,多数解释为过失责任原则,或当作以过失为要件的一般侵权行为对待。也有学者认为,“医疗事故是以医务人员的过失为条件的,但与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条件或归责原则不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则由医务人员所在的医疗组织承担,而医疗组织承担赔偿责任,则非以对医务人员有监督选认过失为条件,故为一种无过失责任,但对个体行医者,贯彻的是一种过失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如果仅就医疗事故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探讨这一问题,解释为过失责任原则尚有一定道理,但如果将范围扩大至全部医疗损害,上述两种观点便值得商榷了,如前文所论,构成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是过错,而此过错绝不仅限于过失,还应包括故意,所以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医疗单位承担责任为无过失责任,同样难以服人。一则,把故意排除在过错范围之外是不妥的;二则,把医务人员的过失与医疗单位的责任完全割裂开来也是不可取的。医疗单位承担责任以医务人员有过错为要件,如无过错则成为免责事由,这与不考虑主观过错的无过失责任是不同的。

医疗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医疗损害以过错为责任要件,若无过错则应发生责任免除,具体免责事由包括:

1、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损害后果。具有在主观上无法预见,在客观上无法避免的特征;

2、不可避免的并发症;

3、完全由于患者或其家属不配合而造成的损害。如果医务人员亦有过错,则不能完全免除医方责任,应根据双方对损害发生所起的作用,即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担

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能力上明显不对等。一方是掌握专门医学知识的医务人员,而另一方却是缺乏相应医学知识的患者,患者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患者方就医方存在过错负举证之责,无疑是对患者方要求赔偿权的一种否定,这很难体现法律的公正。20世纪立法的特征之一,就是通过保护弱者的权益来体现法律的公正,处于弱者地位的患者当然成为被保护的对象之一。具体表现在:第一,随着医疗损害的大量出现和医疗过失责任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逐步完善,法官裁判明显偏重于保护患者方利益,在实体法中对医生过失的判定越来越严格,即使医方过失显著轻微,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在诉讼法中合理分担举证责任,主观过错要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作法,即主观过错由被告负责举证。医方必须证明诊疗护理行为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作法调整了双方不对等的关系,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以实现司法公正,也正是由于契约法在过错举证责任上对患者方更为有利,所以在七十年代后,由适用侵权责任向适用契约责任转化,已成为各国民法的发展趋势。但过错推定毕竟不同与运用客观过错概念来认定过错,因为推定过错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来实现的,认定过错一般不需要采取举证倒置的方法,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应由受害人对此举证。②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上与侵权责任要件基本相同,只不过在表现形式上有自己的特殊性。在举证责任上,我国亦采用过错要件举证责任倒置的作法,这一点在免责事由的内容上有所体现。上述各项免责事由均属医方无过错的情况。也就是说,医疗单位必须证明某一免责事由存在,即医疗行为无过错,才可免责,否则即认定其有过错,从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则应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

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

《条例》在有关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行政处理与监督、赔偿方式、数额计算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法院处理医疗纠纷无疑应该遵循这些规定,但对于行政调解调解不了的案件且经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未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件,根据民法中“损益相当”的法律意旨,当事人仍应适用《民法通则》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主要应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案件。③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条例》,笔者以为,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侵权行为所导致结果,即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与损害程度;二是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责任,即主观上的过失行为;三是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即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措施;四是侵权者与受害者双方的经济状况。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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