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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中的医疗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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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认定常识】医疗过错中的医疗差错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所理工作中,由于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不按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办事,发生了一般性错误,影响了诊疗工作的正常进行,但是对病人未导致不良后果,或经及时纠正未酿成事故。医疗差错的后果虽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轻于医疗事故,但也必须引起重视。

因此,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通过鉴定应将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严加区分。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真正构成医疗事故的,且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数并不多,不到纠纷总数的1%;只有因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致使病员伤残或造成死亡,情节特别严重、恶劣、构成犯罪的,才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理论上说,“严重差错”的内涵与“医疗事故”的内涵所指的是同一类事物。因此,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造成病人损伤的,应当统一称作“医疗事故”,而不应当有“医疗事故”和“严重差错”之分。“差错”是从主体行为的角度而言的,“医疗事故”是指因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了病人的损害,哪怕损害未达到《办法》所规定的程度。例1 男,24岁。因头痛、呕吐3个月伴善饥、多饮、多尿和两次发作性意识障碍入院。体检:神志清楚,眼球上下运动受限,视神经乳头边缘模糊,四肢肌张力增高,左侧上下肢腱反身亢进,双侧巴彬斯基征阳性。脑脊液压力2.16~3.78 kPa,常规及生化检查正常。颅脑超声检查中线波未见移位颅骨平片正常,右侧脑血管造影正常,气脑造影示第三脑室不充盈。初诊为风湿性脉管炎,手术证实为颅咽管瘤。

例2 男,21岁。因头痛25天,右侧面瘫8天,复视6天入院。体检:神志清楚,双眼球震颤,右侧周围性面瘫,双耳神经性耳聋,颈部轻度抵抗。脑脊液蛋白量 1.75~4.5g/L,余均正常。脑室造影示侧脑室三脑室扩大,第四脑室不充盈。初诊为中枢神经系感染,尸检证实为脑室多发性室管膜母细瘤。

例3 男,39岁。因阵发性头昏头痛一个半月入院。头痛逐渐加重伴喷射性呕吐,四肢震颤、啫睡和昏倒。体检:神志模糊,语无论次。左侧巴彬斯基氏征阳性。初诊为反应性忧郁症,神经衰弱。入院21天后死亡,尸检证实为右额顶部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

例4 女,35岁。8年前曾在外院行脑膜瘤切除术。因脑膜瘤复发入院,在全麻下行脑膜瘤切除术。术中瓣分离时,见4x4cm大小颅骨呈蜂窝状,出血凶猛,反复用骨腊止血无效,血压降至0,手术暂停。经输血、补液,血压回升至12.0/9.3kPa ,随即快速切除大部分肿瘤,约8x6x5cm,血压再度降至零,在抗休克抢救中输血1250ml,代血浆500ml,林格氏液500ml,50%葡萄糖液100ml,并应用皮质激素、升压药,5%碳酸氢钠等均未见效。20分钟后心搏停止,开胸心脏按摩,见心脏呈空虚状,抢救无效死亡。

例5 男,14岁,因左侧额顶部矢状窦旁脑膜瘤入院手术。术中摘除肿瘤轻顺利,当取出手术野内充填的棉片时,引起深部动脉大量出血,采用压迫止血法,输血10000 ml和输液8000ml,未能奏效而死亡。

例1、2、3误诊的主要原因是检查欠仔细,对一些有意义的重要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认识不足和重视不够。如例1眼球上下运动受限,应考虑松果体附近有病变,虽然颅脑超声波检查无移位,脑血管造影有明显异常;再如例3有喷射状呕吐,左侧巴彬斯基征阳性,均提示有颅内占位性病变可能而被忽视。其次,有些必要的检查欠及时、全面,如例1气脑造影到病程后期才做,例3入院后一直按精神病治疗,未做必要的辅助检查。

例4、5死于手术中出血,主要原因是术前对可能发生的大出血估计不足,因而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手术操作不仔细,止血方法欠妥善,抗休克措施不力等。如例4术中因出血血降至0,手术暂停,经抗休克处理后血压刚回升,在血容量不足尚未完全纠正的情况下,再次手术,致使出血过多心腔空虚而死亡。例5在手术野内取出棉片时,操作不仔细,发生深部动脉出血,又未能采取恰当的止血方法,导致出血过多而死亡。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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