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谢俊峰”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本文有56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法律咨询:
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盐城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唐某人民币60437.04元。
被告XX公司于2009年8月至10月修建了位于江苏省临海农场境内的5009公路。该路段施工范围为临海农场加油站东侧至临海农场五分场拐弯处,总长约3.2公里。2009年9月27日傍晚,原告唐某在临海农场五分场做完工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其由东向西途经被告所修建5009公路路段内一座桥梁时,因被告施工造成该桥面与路面存在着一段上下间距,且被告XX公司未能在所修建路段和该桥梁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原告自身车速过快,未能注意到桥面与路面之间的实际情况,致使原告驾车失控跌倒受伤,摩托车损坏。后原告因赔偿问题与被告交涉未果,具状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律师回答: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理据充分,原告在天色渐黑途经被告修建道路时,未能降低车速并注意观察路面状况,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办公电话: 045155665001,13904808407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jztg/37572.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