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时段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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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召开程序】鉴定时段划分
至此以前共计15日
自医学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后至完成鉴定共计45 日。
合计60日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时效“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学科构成和人数。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医学会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后1至10 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科学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医疗事故争议有厉害关系的;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用电脑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用电脑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
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从其它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无法到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
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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