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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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福建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医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事故。
第三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 本预案由院部及医疗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医疗职能部门负责相应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及处理。
第六条 医院医务部负责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置的职责,主要有:
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协助医院及相关科室制定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院领导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患者知情权的告知
第一节 告知原则
第七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请患者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法而导致医疗纠纷。
第二节 被告知对象
第九条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第十条 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
第十一条 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或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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