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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确定医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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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丽君”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本文有116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法律咨询:

1999年某日一老人因发热前往某大医院急诊治疗,由于老人原有“下肢淋巴结炎”病史,故医生没有详细检查就推定老人为“淋巴结炎”,并给予1000毫升的液体加青霉素类抗生素静滴,在滴入800毫升液体时老人突然出现脸色苍白、呼吸急促的现象,家属及寻找医护人员进行抢救,但由于输液室及急诊室均没有医护人员,等找到医生开始抢救已经距老人病情恶化过去了十分钟,后老人死亡。经尸体解剖,老人有淋巴结炎及心肺疾患,死亡原因分析为:心脏功能不佳,在急性感染作用下,诱发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老人的家属开始没有提起诉讼,直接申请进行了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均不是医疗事故,医院也据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家属找到了我们代理该案, 我们以医疗过错侵权纠纷案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经过努力,法庭同意了我们的申请,2005年4月经司法鉴定确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多项过错,与老人的最终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律师回答:

1. 急诊检查违反法定注意义务,没有进行相应的急诊检查,漏诊了患者本身的心肺疾病; 2.违反输液的护理常规,滴速过快、液量过多,没有巡视,导致患者死亡;3.对患者的抢救违反法定义务,及抢救措施不符合常规;4.隐瞒了输液液体和输液记录。医院存在多项过错,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办公电话: 045155665001,13904808407 电子邮件: gmfhrb@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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