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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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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变化

1.程序发生变化

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责任机构和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理的依据,也是司法部门审理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与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比较,即将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有何变化中华医学会日前请有关专家就这一问题作了介绍。

⑴主持鉴定的主体由卫生行政部门变为医学会。医疗事故本身往往涉及复杂的医疗技术问题。医学会是一个中立的学术组织,在行政上和经济上与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没有法定的联系。由这样一个主体组织专家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能够比较科学、公正。

⑵鉴定专家组成,过去采取固定的专家委员会办法,现在改为组织专家库的办法:由当事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机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对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样做的好处是,鉴定专家由录事双方随机抽取,有利于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而且是根据要鉴定的案例、病例的专业需要,由相应专科或专业专家库中抽取的,鉴定内容和参加鉴定的专家更贴切,鉴定更容易科学准确;不利之处是增加了程序,增加了鉴定成本,对当事人来讲可能会增加一定的经济负担。

⑶建立了鉴定专家回避制度。属于三种情况的专家须回避;医疗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⑷建立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合议制度,由多专科多专长的专家一起讨论有争议的问题。更有利于正确科学地作出鉴定。

⑸鉴定工作不仅有临床专家参加,而且有法医参加。法医具有特殊专业特长,在死因的探讨方面,在伤残程度的鉴定方面,比临床专家更有专长。

⑹从程序上对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法律地位作了界定,比较好地解决了过去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之间存在的若干差异或不衔接问题。

2.鉴定内容有变化

⑴过去医疗事故分成三级,现在变成四级,事故的范围和内涵扩大。

⑵明确了过错原则。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对病人不同程度损害的,被称为事故。对什么是过错,过去不太明确,现在明确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常规或指南产生的不良后果,被称作医疗事故。

3.增加了监督机制

①行政监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出以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检查其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技术鉴定内容是否正确科学。

②司法监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如果要通过司法程序作为证据使用,要经过司法部门检验。

③ 社会监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还要接受医疗事故争议当事双方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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