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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医可以参加鉴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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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医可以参加鉴定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法医受聘进入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并参加鉴定组进行鉴定工作。

《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具有良好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组。以上两项条款明确地规定了法医参加医疗纠纷鉴定工作,这在医疗纠纷鉴定工作方面是一个新的举措,明确了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地位;克服了过去在社会上反映较大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单纯由医疗专家和医疗行政部门组织的“老子鉴定儿子”的不良社会反映;增强了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体现了《条例》中提出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基本原则;促进和提高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工作质量;有利于依法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一年多的实践证明,法医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对于妥善处理医疗事故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市自执行《条例》以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的160例医疗事故鉴定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的鉴定70余例,占医疗事故鉴定的40%,对死亡病例一般都随机抽取两名法医参加,并按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了投票表决及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不同意见的作法,保证了法医在鉴定工作中与临床医学专家同等的权力和地位。在开展这项工作的初期,有些聘请进入专家库的法医自然不自然地有些担心,在不同的医疗事故鉴定人员中,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的比例一般在2.5—4:1,临床医学专家人数比法医人数多,即使法医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是“保留意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只要依照法律、法规条款及医院管理工作程序提出的问题以及提出不同意见,比较容易被鉴定组其他成员接受或赞同,例如在鉴定一例高孕症巨大婴儿临产孕妇在医院待产过程中,医院方认定患者亲属不签字,无法进行剖腹产,置产妇自然娩出一男婴,娩出过程致婴儿右侧桡神经损伤致残,而患方否认医院方提出过剖腹产的签字要求,并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参加鉴定的法医从医院管理角度分析了在遇有危重急诊病例急需手术治疗,家属不签字或病人本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医务人员或科室领导应及时向本院医务部请示并解决的有关管理程序的道理,得到了参与鉴定的其他成员认可,达成了一致的共识,所以本人参加本市20余例医疗事故鉴定中,只有两例“保留意见”,尽管在鉴定工作中还存在着,老师对学生、师兄对师弟、学生对老师经治病例医疗事故鉴定的现象,但大家都是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准绳,用医学专业的科学理论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管理程序来推断并作出结论的。本市从施行《条例》以来鉴定的160例医疗事故申请案件中,认定医疗事故为33.5%左右,其医疗事故认定率与全国有关资料统计和报到接近,数据统计证明,《条例》是优于以废除的《医疗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的,特别是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医疗事故的认定率是趋于合理的,同时也深深感到,《条例》中明确了法医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地位,给医疗事故鉴定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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