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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鉴定服务合同纠纷案的析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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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法律咨询:

吴某等因右足背部出现红肿、疼痛到某医院接受治疗,经门诊治疗无好转,于2007年2月19日入住该院骨科,4月22日在该院接受右足小腿中上段截肢手术。吴某由于与该医院发生医疗纠纷而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海口市医学会对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医学会作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一审法院经审理并未采纳该证据并判令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吴某合同欺诈为由起诉医学会,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为无效行为;判令医学会赔偿原告的交通费100元,打字复印费5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回答:

吴某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已明确规定:“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办公电话: 045155665001,13904808407 电子邮件: gmfhrb@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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