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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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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法律咨询:

2005年2月21日,严xx因发热被其父母送到某卫生所治疗,该所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并开具小儿感冒冲剂4袋、小儿退热栓3枚。严xx按医嘱用药后病情恶化。2月23日,严xx到某总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急性肠炎、肺炎等,并告知病危,建议转院治疗。2月27日,严xx出院,但并未出现生命危险。4月21日,严xx到同济医院检查治疗,该院建议行脑电图检查。5月16日,严xx回总医院做核磁共振检查,确诊为重度脑萎缩,并已形成脑瘫。

2006年4月27日,严xx以卫生所为被告提起诉讼。同年10月11日严xx撤回起诉。11月1日,严xx以卫生所超剂量使用含“对乙酰氨基酚”的药品,造成严xx酸中毒;总医院误诊、漏诊,错误治疗,致使严xx脑缺氧形成脑萎缩为由,以卫生所和总医院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并依照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5万元。

律师回答:

严xx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主张权利,应依法不予支持。但严xx以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解释为依据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认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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