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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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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燕霞”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医疗事故证据的效力】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本文有104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医疗事故证据的效力】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第四条 除《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外,在诊疗护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属医疗事故。

限于科学技术水平,对疑难、特殊、罕见病例难以诊治的;

医疗器械在使用中突然发生故障,或因突然停电影响诊治工作的;

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正常,或按规定不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药物过敏反应的;

手术中,虽按技术操作过程进行,但困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脏器出血等意外,或因病情严重,手术后发生组织粘连、破溃、出血、继发性感染等情况的;

按规定使用麻醉药物,因病员对麻醉药物的特殊反应而发生意外的;

在药物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副作用的;

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其签字同意并做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经准备并按操作远程进行肝、肾、脑室、心包等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发生意外的。

第五条 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病员、家属及病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本细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八条 医疗事故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

第九条 医务人员因下列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为医疗责任事故:

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或入院后不积极抢救,不采取紧急措施而转院转科,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

在诊疗护理中,擅离职守,或不尽职尽责,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的;

遇有复杂、疑难病症,不请示事不执行上级医生的指导,擅自盲目处理;上级医生接到下级医生报告后,不及时检查处理的;

手术前未做必要的准备,手术中不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损伤重要组织器官、血管、神经,手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护理或医嘱的;

手术时开错病员或病员部位,可将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在病员体内的;

由于治疗失误,给病员造成严重毁容的;

滥用麻醉、剧毒、限制药品和过期药品,开错药或违反药物禁忌的;

助产中,不观察产程,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远程,造成产妇会阴三度破裂或产妇、婴儿死亡的;

护理中发错药、打错针、输错液,按规定应做药物过敏试验不做,或因护理不当发生严重烫伤.跌伤.褥疮的;

药剂人员发错药,配错药,对错误处方不予纠正仍照方取药的;

医疗技术科室在诊疗工作中丢失标本,配错血液,错报、漏报、迟报结果,拍片、插管发生错误,影响及时诊断和治闻,或放射、理疗过量的;

不认真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料等不符合消毒要 ,病员使用后发生严重感染或交叉感染的;

营养、饮食工作人员,违反膳食治疗原则,错配、错发禁忌饮食或因管理不善引起病员食物中毒的;

行政、后勤及有关有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影响诊疗护理工作的。

第十条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但由于业务技术能力所限而造成的事故。

第十一条 由于责任和技术两种原因所造成的医疗事故,应根据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第十二条 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疾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疾或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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