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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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形
在我们代理的大量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纠纷处理的第一步。而各级医学会在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应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予以审查,如果不符合鉴定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那么什么情况下,医学会对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申请,不予受理呢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学会不会受理的情况。因此,如果想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是否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的,应当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本身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参与才可以查清事实,如果仅仅有患者及其家属一方的要求进行鉴定,往往得不到医疗机构的配合,病例资料不能够查阅、当值医师不能够到会陈述事实,这样的鉴定是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医学会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会要求医患纠纷双方共同参与到鉴定会中。单方面的委托往往不能够得到双方的配合和参与,医学会是不会受理这样的鉴定申请的!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不会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在医疗纠纷法律实务中,如果多家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同一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通常会出现同一鉴定案件,出现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这样会给医疗纠纷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上带来不便和混乱,为避免这样情况的发生,法规做出了对“同一鉴定不再受理”的规定。
不但医疗事故鉴定如此规定,就连法院受理案件也是“同一案件不再受理”的原则。这不但是一个法律实务原则,也是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工作规定。
、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因为,如果医疗纠纷已经经过了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做出判决的,那么医疗纠纷案件已经进入了解决完成的阶段,如果在这个时候再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而且会对法院的调解和判决结果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再接受鉴定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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