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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医鉴定挑战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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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向福”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本文有60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法律咨询:

去年4月26日,王某因车祸致入住慈利县第二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头皮裂伤、左肩峰骨折、右胫骨髁间隆起骨折。二医院对其进行止血、消炎、抗感染及石膏外固定术等方法治疗。住院治疗14天后自行出院通过门诊治疗终结。7月23日,经慈利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右膝关节活动障碍、右下肢肌肉萎缩,认为受伤时间长不宜手术。8月13日,经慈利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右膝功能丧失50%以上,综合评定为玖级伤残。9月11日,王某正式向慈利县人民法院对二医院提起诉讼,诉称:“在被告医院住院期间,由于被告的医生诊疗上出现错误,致使原告的伤错过了最佳治疗期,而至残疾,并给原告精神上造成痛苦。”故要求二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差旅费、鉴定费、精神损失等合计50000.00元

律师回答:

王某右胫骨髁间骨折无移位,就其右膝关节损伤的特点,慈利县第二人民医院采取石膏固定等保守治疗,符合治疗原则,不属于违反医疗常规范畴。王某右膝关节功能障碍,与关节内骨折或半月板等损伤有关,是关节内损伤的常见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的争议解决途径有三种,一是双方协商;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例》第20条、第42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双方协商解决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依据,没有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并作出判决的依据。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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