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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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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法律咨询:

2009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原告A、B、C及其他多人乘坐D驾驶的冀XXXXXX号宇通牌客车沿XX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村道口处时,该客车与E及其自行车发生碰撞,后该客车侧翻,造成原告等多人受伤。F为该客车所有人。

2009年XX月X日高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高公交认字[2009]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D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等无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D、F安排原告等在高阳县职工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X月X日其在原告等伤情尚未治愈的情况下坚持为原告等人办理了出院手续。D、F负担了原告等的医疗费用后对原告等提出的其他赔偿主张不予理睬。

该客车在G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20万元。

本人身份:A、B、C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回答:

原告请求的各项损失均符合法律规定,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了主张的损失项目及数额,都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被告均应全额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办公电话: 045155665001,13904808407 电子邮件: gmfhrb@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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