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疗事故鉴定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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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医疗事故鉴定的详细规定:
一、申办范围:
患者及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均可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
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青岛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浮山路22号 邮编:266100
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268号 邮编:250014
三、申办程序 :
1、患者及家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医患双方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医患双方中的任一方提出鉴定要求,向胶州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由胶州市卫生局受理,委托青岛市医学会组织鉴定或移交至青岛市卫生局办理。
4、患者或医疗单位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15日内向胶州市卫生局提起再次鉴定的申请。
四、办理时限:
1、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3、医学会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五、收费标准:
鉴定费用:提请青岛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用为2500元,提请山东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用为3500元。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六、医疗事故分级与责任程度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其中一级分为甲、乙两等,二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等,三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四级没有分等。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责任。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七、办事科室:胶州市卫生局医政科
八、联系电话:822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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