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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四大要素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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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四大要素缺一不可

从实际操作来看,条例的公开公平公正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肯定,其透明度、公正性都比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加强。与旧《办法》相比,《条例》有许多不同之处。从实际情况看,许多人仍对《条例》不太了解,例如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到底如何申请医疗鉴定,鉴定有哪些程序,专家库的组成情况是怎样的等等,并由此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误解。为此,本报特地组织了这组文章,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第一步:

就医时注意保存医疗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了患者明确的说法: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病历资料是病人的就医记录,也是医疗事故鉴定中的法律文书,同时又是科学研究与教学的宝贵资料。《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在有关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可以按物价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复印费。

提醒:但是根据《条例》规定,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给病人,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第二步:

三种途径进行鉴定申请

省医学会有关人员介绍,有三种途径可以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一般都会先去找医院,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可以共同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

如果协商不成,可由当事人一方投诉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来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或者可由当事人一方直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受理后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提醒:根据新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从今年1月1日开始,我省首次鉴定暂时先由三亚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省医学会组织,但这些只限于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申请;如果是法院委托或医患双方共同申请的医疗事故鉴定,省医学会也可受理首次鉴定。

中华医学会只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组织技术鉴定工作,一般的医疗事故鉴定则不予受理。我省曾有2例向中华医学会申请,但因不符合以上条件,中华医学会没有受理。

以下六种情况之一的医疗事故,医学会不予受理技术鉴定。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步:

专家抽取过程全电脑操作

首先是通知医患双方到场,在医学会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抽取工作全部在电脑上操作完成。抽取出的专家必须为单数,并且不得少于3人,涉及事故发生学科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不是所有医疗事故鉴定都一定要求有法医参加,但在发生伤残、死亡情况时,则必须有法医参加。

抽取开始,工作人员先将专家库中所有涉及该纠纷学科的专家名字、单位等相关资料打印出来,由医患双方过目并选出需要回避的专家名单,剔除需回避的专家名单后,电脑自动将剩下的专家进行编码。此时,医患和医学会三方都只能看到由号码代替的专家名单,无法确知其身份。

接着医患双方各自在电脑上随机抽取号码,最后由医学会抽取1名专家凑成单数,然后三方再各自抽取候补专家。抽出的专家名单被打印出来,由医患双方签上名字后进行封存。至此,专家抽取工作全部完成。

第四步:

半数以上可形成鉴定结论

专家组确定后,医学会先把相关材料提供给每个专家先了解情况。1周后通知专家和医患双方到场召开鉴定会。

根据规定,医患双方到场的人数各自不能超过3人,值班医生和患方事故发生时在场者必须到场,也可以自己决定是否邀请律师参加。

鉴定会的程序是这样的:先由鉴定办公布抽签结果,介绍专家,并推选专家组组长。接着医患双方分别进行陈述,专家提问,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事实清楚后,医患双方退场,由专家进行讨论。

讨论后,根据半数以上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鉴定书应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盖医学会专用印章。

做出鉴定结论后,鉴定结果及相应材料将由医学会存档,至少保存20年。

第五步:

鉴定只需45天出结果

据介绍,以前需要两三个月才能完成的医疗事故鉴定,现在45天里就能完成。根据规定,医学会应当在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天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专家提醒:医疗事故四大要素缺一不可

省医学会有关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人们对医疗事故的概念仍然模糊,存在许多误解。实际上,《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和构成要件都有明确规定。

《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里面有四大要素,缺一不可。

●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一要素: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合格的医务人员。

所谓合法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所谓合法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经注册并取得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

合格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的医疗活动发生的事故,这指明了医疗事故发生的场所和活动范围。

合格的医务人员在非法的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及不合格的人员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都属于非法行医。

如某医生下班后在家开展的诊疗活动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患者在医院里跑步摔伤造成的损害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这也就是说,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有诊疗行为的过失与违法违规事实的存在

第二要素:诊疗行为的过失与违法违规事实的存在

必须要是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该过失也可是作为的过失或不作为的过失。

如一案例,某患者男性,74岁,因慢性支气管炎、肺部感染入住某院治疗。一天正在治疗过程中,该患者突感胸闷气促、头晕、全身不适,很快不省人事倒地,口吐白沫、呼之不应。护士当时正在病房巡视,见此情景不是给予及时处置,而是跑去找医生。约数分钟后同医生一起到病房投入抢救,经心肺复苏术抢救无效死亡。

有关人员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不作为的过失,该当班护士不知病人心跳骤停的紧急施救措施,仅知道抢救病人是医生的事。而《基础护理学》、《心肺复苏急救》等诊疗规范、常规都有明确规定,应当立即将病人体位摆好,保护呼吸道通畅、给氧、叩击心前区、胸外心脏按压、人工呼吸等,同时应让旁人协助呼叫医生,不能弃下病人去找医生,失去最佳抢救时机,属一种不作为的过失。

该案例被认为过失行为与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被鉴定为医疗事故。

●并非所有损害都等于医疗事故

第三要素:有损害后果的存在并达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严重程度。

损害后果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严重程度。

如某患儿,因疥疮结节久治不愈,在某医院皮肤科就诊时给予结节皮下注射康宁克爱,注射后疥疮结节很快消失,但也同时伴有皮下组织萎缩。患儿家长认为用错药造成不良后果,引发纠纷后医方认为用药无错误。后经查该药物说明书方知,在禁忌一栏中注明:6岁以下儿童禁用,而该名儿童未到6岁。

由于医务人员使用药物未详细阅读说明书,违反说明书的使用禁忌,违法违规的事实存在,但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却未达到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对四级医疗事故的规定,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而该病例中患者皮下组织萎缩面积不足体表面积的1%,而且随着时间的延长及辅助治疗,正在逐渐好转缩小,损害后果未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不构成医疗事故。

●人身损害后果因医疗行为所致才算医疗事故

第四要素:违法违规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应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如某患者因腰痛,经某大医院CT检查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建议手术治疗,因经济原因未能接受手术。腰痛症状逐渐加重,并出现下肢麻木表现,找到当地一个体诊所要求治疗,医生告知除了手术没有更好的办法。该患者为诊所医生提供一张局部封闭治疗的药方,要求腰部封闭治疗,诊所医生也认为该药方局部封闭治疗可能对减轻症状有效,但不能根除。

在患者的要求下,诊所医生为其做了局部封闭治疗,连续2周后,症状不但未见减轻,反而加重。患者认为是医生注射部位不当,要求诊所医生承担责任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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