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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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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吴德贤”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改由医学会进行。 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本文有136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改由医学会进行。

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地方医学会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有三条途径:

1、卫生行政部门提起。

2、医患双方协商共同提起。

3、诉讼中由法院提起。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学会需要组建进行鉴定的专家库,进入专家库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鉴定的具体程序: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任。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医疗机构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鉴定的当天,先患方陈述,后医方陈述,医患双方退场,由专家进行讨论,最后得出结论。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事故技术坚定由盖医学会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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