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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由谁来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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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该由谁来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说,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做鉴定时,可直接由医学会组织专家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鉴定的一方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政处审核后认为需要做鉴定的就移交医学会;另外,法院可直接将案件中涉及的医疗事故争议委托医学会鉴定。

技术鉴定只需45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后,以前需要两三个月才能完成的医疗事故鉴定,现在在45天里就能完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医学会应当在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天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七日前,医学会应把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三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从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技术鉴定后,一直到专家鉴定组作出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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