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法律关系属于消费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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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法律关系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横向民事关系或司法关系。然而,医院与患者之间是否构成合同关系,在学术界意见不一。有人认为,医院与患者之间不是合同关系,因为医院是事业单位,不是企业;有人认为,医院与患者之间构成合同关系,因为医院是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患者看病也要交费[5]。笔者赞同后一观点。患者前往医院挂号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医院发给挂号单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承诺。根据合同法理,医院承诺之后,医患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根据该医疗合同,医院有义务治疗患者的疾病,患者也有义务支付有关的诊疗费、药费、住院费、护理费等。医患双方既互相负有义务,也互相享有权利。如果在特定的情形下,医院应当把患者的病治好,结果发生了医疗事故,没有把病治好,就构成了违约行为[6]。
基于上述分析,医院法律关系应该属于一种广义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15类有名合同,并没有明文列出服务合同,但是《合同法》的精神是承认并保护像服务合同之类的无名合同的。医患法律关系所构成的医疗合同就是一种服务合同,是《合同法》所承认的无名合同。
医患法律关系是一种消费合同关系
医患关系应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是当前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其中争议最大的焦点在于医院属不属于经营者。
《消法》调整的消费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消费合同关系,因此,判断医患关系是否可以适用《消法》,关键在于认定医患关系是不是一种消费者合同关系。而判断是否属于消费合同,其标准在于合同的标的,即合同所指向的商品与服务内容是否为生活消费目的,是否符合《消法》第2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规定。但什么是“消费者”,该条没有明确,而是客观描述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和消费行为,因而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根据文义解释,“生活消费”应当包括消费者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方面的生理和心理需要而消耗商品或服务的各种行为,诸如吃、穿、住、行、医病等等。“生活消费”系指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或者劳动服务的行为,患者接受医疗服务虽然不像接受一般服务那样获得一种身心的愉悦,但也是为了恢复身心健康,满足个人的需要。因而仍是基于生活所需而购买、使用或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消费行为的抽象概念,而与其他因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并无本质区别。而所谓“接受治疗”亦不过是“生活消费”之一种具体形成而已。因此,医疗服务需求属于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完全符合《消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患者应当属于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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