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就存在医患关系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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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就双方存在医患关系举证并不困难,但需要注意对于临时就诊而出具门诊手册的保管和举证,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第5项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诊病历档案的,其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在医疗机构建有门诊病历档案的,其门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审判实践中,就有患者因没有保存好门诊病历,起诉后因无法确定医疗机构诊断的事实,最终导致患者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患者在诉讼时,经常会遇到曾到多家医疗机构就诊的问题,在举证方面患者应当将其与所有的医疗机构建立医患关系并进行相关诊治的证据向法院提供。患者提供上述所有证据的目的,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第一,确定诉讼主体,因为治疗行为的多因一果性,可能患者选择治疗的医疗机构都实施了与损害结果相关的医疗行为,故有可能是多被告;第二,划分因果关系,因为多家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可能导致相互关系,只有充分分析这些医疗机构的病历才能得出个医疗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中应承担的原因程度;第三,证明当时病情和医疗行为过错的依据,因为不同医疗机构在诊断过程中针对同一病症得出相同或不同的结论,这些结论均对应患者当时的病情,故而其可以作为认定病情事实以及确定过错的依据。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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