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医疗事故鉴定现存的弊病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亮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亮”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医疗事故鉴定标准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现存的弊病有哪些 一:鉴定人员基本上由当地医疗机构专家担任,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被鉴定者之间会出现同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 二:目前......本文有49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现存的弊病有哪些

一:鉴定人员基本上由当地医疗机构专家担任,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被鉴定者之间会出现同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

二:目前大部分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经费不足,有的只能靠外借人员开展工作,这必将会对医疗事故鉴定带来影响。

三:有些鉴定的实际支出已经超过收取的鉴定费,可是还要按鉴定费10%~20%比例上缴财政,这对鉴定质量有不利影响。

四:按规定有的鉴定应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但实际难以执行。

五:在实际操作中鉴定会往往不能如期举行和作出鉴定结论。

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受理鉴定后的工作时限,但却没有规定应在什么时限内受理。

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对有关的医疗物品进行封存及送检,但没有明确如何查封。

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对经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而又未经医学会鉴定的医案应如何认定其责任和处理没有作指引。

九:司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它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加大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也可能遇到举证难的问题。

十:司法实践中在特定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赔偿,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矛盾。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现存的弊病”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jztg/37118.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