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疗事故赔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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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如何支付】三级医疗事故赔偿方法
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的医疗事故基本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护理费:患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医疗事故补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三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年,对不满十六周年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三级医疗事故最低不少于二年,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 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老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养活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年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参照的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患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可以与当事医疗机构进行协商,也可以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医学建议办理。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疗机构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患者承担。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由其近亲属接出院。 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处理,火化后的骨灰应当通知其近亲属领回。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由医疗机构一次性结算给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患者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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