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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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鉴定法制原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第三章和卫生部颁布的“办法”的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设置、建立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库及专家库人员的条件、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专家的方法、专家鉴定组人员的专业组成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的收集与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的主要内容、鉴定费支付办法等都必须符合上述行政法规与规章的要求。医学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违反上述法定程序规则,都将导致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无效。
二 鉴定公开原则
鉴定公开原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关的鉴定材料与资料应对双方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当事人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2、医学会与专家鉴定组的有关鉴定活动应向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涉及信人隐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除外。
3、鉴定所依据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向双方当事人公开。
4、医学会和专家鉴定组收集、保存的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应允许双方当事人查阅、复制。
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收费标准应予向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鉴定程序公开,接受大众的监督,可以说这是对医疗鉴定最好的制约机制。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都是苍白无力的。
三 鉴定公正原则
鉴定公正原则包括下列内容:
1、医学会和专家鉴定组办事公道,不徇私情。
2、须平等对待医患难与共双方,做到不偏不倚。双方都享有获知对方理由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医学会和专家鉴定组应提供平等的机会让双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
3、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也没有资格裁决他可能会偏袒一方的案件。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不能参加鉴定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医疗纠纷。
4、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专家鉴定组在鉴定过程中,须听取、审查医患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为辨别真伪,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提供病历资料等证据,当事人向专家鉴定组的陈述、申辩、病程记录、住院志等病历资料和专家鉴定组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其他材料以及鉴定结论及其理由,双方都有权查阅和获得复印件。
5、医学会与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不得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另一方当事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其不利的鉴定结论。
四 鉴定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对于处理医患纠纷尤为必要。一方面,有关病情的证据比如尸体难以长期保存,容易灭失。及时鉴定有利于全面、客观、真实收集证据;另一方面,医患难与共纠纷久拖不决,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维持医疗机构正常、有序的工作秩序,及时原则要求鉴定程序规则规定合理的期限,并给双方以及时、合理的通知。
五 鉴定科学原则
鉴定科学原则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是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评断进而作出推断,而不能根据日常经验进行鉴定。具体鉴定所依据的具体科学原理或使用的特殊技能是进行某种具体鉴定的根据。因此要求,实验的设计、观察的方法、解释的根据、评断的标准必须是根据科学原理确定的。其中有的评断标准不仅根据科学原理,还得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如判断医疗行为有无过失,就要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来加以判断。
要保护鉴定的科学性,就必须保证专家鉴定组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就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另一方面,也要求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保证鉴定能够独立完成,排除外在干扰,保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科学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则,即“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最为重要和直接的证据,对判断医患双方的是非、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尽可能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增强可信度。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严格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在实体规则上,必须坚持科学性的原则。
公正、合理的程序是作出合法裁判和行政处理决定的前提,而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只有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专家鉴定组作出的鉴定结论才能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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