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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承担的特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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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承担的特殊原则

举证责任承担的特殊原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按照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有些情况下,由于某些客观原因的限制,当事人往往不能自行收集到有关证据,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难以或无法提供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随着科学的进步,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化生产程度日益提高,大型危险作业逐渐增加,一些特殊侵权造成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这些案件中,受害方往往是公民个人,他们受到侵害后虽有起诉的权利,但很难按照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比如在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受害人由于科学技术、知识水平和技术手段、工具的限制,难以知道某种污染可能造成某种危害,对发生危害的复杂性和说明危害发生机制的困难性无法举证。因此,如果要求原告在特殊侵权案件的诉讼中仍然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分担原则,对侵权的构成要件举证,即对损害事实、行为违法、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程负举证责任,将使原告陷入不能举证的困境,必将导致受害方败诉的结果,使得侵权人对造成他人的损害,却因不负举证责任而逃避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这是不公平的,为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在立法上创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无明文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只是在民法通则和专利法中对有些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更为合适。因此,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使双方当事人平等承担举证责任,在一些特殊类型的债权纠纷案件中,实行与一般侵权案件不同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把举证责任让造成侵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如果其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与原告主张的事实相反的证据,就要承担不能举证的败诉结果,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几种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是对方造成的,加害方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些,只是程序性的规定,目前,我国民事审判中有以下几种特殊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第一、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第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第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第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第五、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第六、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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