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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酿事故人保按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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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海盐人保财险与海盐县人民医院就该院发生的一起医疗责任事故保险赔偿达成协议,海盐人保财险按照医院承担的医疗事故责任,按照40%的赔偿比例支付保险赔款3万余元。至此,这起由医患双方为医疗事故责任认定而耗时近一年的赔偿案处理终结。

2009年7月9日,幼儿沈某不慎从高处坠落,头部受伤,其亲属速将其送海盐人民医院就诊,经CT检查和医生临床诊断为“头部外伤综合征”,经常规治疗后患者离院回家,当晚患者病情加重,出现连续呕吐和深度昏迷现象,经海盐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而宣告死亡。

在本案中,患者亲属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诊治过程违反了医疗操作规范,由于诊断错误延误了最佳救治时间,理应承担责任。由于医患双方各持己见,遂提请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裁定。经浙江省和嘉兴市两级医学会技术鉴定,确认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海盐人民医院于去年9月向海盐人保财险投保医疗责任险,根据医院的索赔申请,海盐人保财险随即展开理赔,全面审核医院提供的索赔材料。根据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按责赔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赔偿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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