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利容”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从我国调解制度的体系来看,虽然三种调解制度各有区别,但都能体现对一定范围内社会矛盾进行干预,只是干预的表象不一样。法院调解,作为一......本文有107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从我国调解制度的体系来看,虽然三种调解制度各有区别,但都能体现对一定范围内社会矛盾进行干预,只是干预的表象不一样。法院调解,作为一种诉讼活动,表现为国家的干预,它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笔者无可非议。人民调解是以其群众性,表现为广泛的社会干预,是人民司法工作社会化的体现。2002年,国家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即具有合同的效力。这是人民调解所取得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行政调解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表现为行政干预。三种调解,在我国调解制度的体系中各自占有不同的地位,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各显其能,相得益彰。共同为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内部团结、防止矛盾激化、推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然而,行政调解的地位和效力如何确定呢笔者至今未见结果。笔者认为,作为同是我国调解体系中的行政调解制度,均应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如何确定其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呢笔者认为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去考虑:
行政调解主体的合法性。作为行政机关主持调解,除了其调解程序及内容应当合法以外,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作为调解的主体必须合法,行政机关的调解,都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解,比如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是根据调解条例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而进行的调解;公安机关的调解,是根据治安处罚条例等规定进行调解;交警部门的调解,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调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调解;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调解。为此,所有行政机关的调解,都必须是在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进行的调解,那才是属于行政调解的范畴。否则,其主体不合法,就不能称为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内容的合法性。行政调解除了主体与程序合法以外,更重要的是调解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凡是行政机关的强制调解、压迫调解,均属于不合法的调解,如何确定其合法与不合法呢我们讲调解的原则中,最重要的就是要自愿、合法。从民法原理上讲,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未必合法,但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有效。因此,我们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个条件来考虑,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合法是必要的。该三个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此,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理解,凡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应取得相应的社会地位,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我们不能允许任何一个民事主体,今天承认明天又反悔,反复无常。浪费社会资源,阻碍社会向前发展。
行政调解的必要性。整个社会纷繁复杂,大千世界无奇不有。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矛盾无处不有,无时不有。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会不断发生。但我们并不恐惧,只要我们将一个一个的矛盾解决了,社会就将向前发展,那绝不是倒退。为此,我国人口众多,矛盾不断发生,大量的矛盾都是在人民调解以及行政调解中所解决,笔者曾作过调查,笔者所在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每年解决的民事、经济及轻微刑事纠纷的数量,与本辖区人民调解及行政调解所解决的纠纷数量相比还不到1/5。如果我们都不承认其调解的效力,全部诉讼到人民法院解决,这可能吗显然不可能。因此,我们必须承认行政调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行政调解的经济性。我们知道,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都具有无偿性,即解决纠纷不收费。在我国尚不发达的情况下,老百姓是不愿意打官司的,大量的纠纷都愿意通过诉讼外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于情于理,都符合我们国家的国情和人情,难道我们能不遵守这一社会规律吗
行政调解的专业性。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专业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与人民调解相比,应当说行政调解更具有专业性,更容易让当事人理解、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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