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为产妇讨公道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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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关于司法鉴定为产妇讨公道的案例剖析
■案件回放
周某夫妇是外地来四川省宜宾务工的青年农民,其妻怀孕足月待产。为节省费用,夫妻俩商议在宜宾市翠屏区一家私人诊所生产。分娩前一周,该诊所医生对周某之妻作了两次检查,其身体状况及胎儿、胎位均正常。
至分娩之日,据周某及其母亲称,胎儿娩出后,接生医生并未仔细检查胎盘是否完整,而是随手将之丢弃在一垃圾篓内。胎儿出生后有窒息现象,接生医生手忙脚乱地救治胎儿。其时,产妇下体不断有鲜血流出,患者家属提请医生注意,得到的答复是“生娃儿流点血,你们大惊小怪的做啥子嘛!”及至将婴儿的事处理完后,产妇的血“流得像自来水一样,止都止不住。”此时,该医生才慌了神,又手忙脚乱地用缩宫素为产妇止血。
在止血无效果,产妇的血越流越多、越流越急的情况下,该医生才叫其助手打电话向“120”求救。据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120”急救医生提供的材料称“律师赶到时,见到产床上、地下到处是血,垃圾篓内,大坨小坨的卫生纸全被鲜血浸透,估计失血在2000毫升以上。”
“120”医生将产妇急送市二医院抢救,终因产妇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医疗鉴定
事件发生后,周某向该诊所讨说法,该诊所医生称自己已进行了“积极救治”,无任何责任,反要周某拿出证据。周某无奈,借遍亲友,凑够了尸解费和费,请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尸解结果证实,产妇是因胎盘残留及软产道撕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周某再去找该诊所,该诊所医生以“你老婆是由于凝血机制障碍死的,律师没有任何责任”为由,将周某拒之门外。周某求遍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均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受理。
■调查取证
在绝望之中,周某找到了律师,哭诉了事情经过,要求律师为他讨个公道。
受案后,律师进行了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据周某称,接生医生在其妻产前使用过缩宫素。为什么要在产前使用缩宫素使用量是多少为解开谜团,律师赓即找到该医生及其助手进行调查。该医生及其助手均承认,对产妇产前不但使用了缩宫素,而使用的剂量超出最大使用量的两倍多。医生还在律师的笔录上签字认可。根据律师掌握的证据,仔细分析本案,医方存在两个明显的医疗过失:其一,接生医生在产妇产前对其违规超剂量使用缩宫素,在产道尚未成熟、宫口尚未开全的情况下,使胎儿强行娩出,因而撕裂软产道,造成产妇大出血。其二,产妇胎盘残留、软产道撕裂是造成大出血的根本原因。医方由于完全没有查出病因,所以根本没有对残留胎盘和软产道撕裂伤采取任何有效应急措施,加上求救延误,最终导致产妇失血性休克死亡。
律师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医疗事故。所谓“凝血机制障碍”等说法,是没有依据的。但此时若提起再次医疗事故鉴定,则不可能。一、为第一次的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尸解费,周某不仅倾其所有,而且借遍亲友早已债台高筑,根本无力承担再次鉴定费用;二、根据规定,医疗事故的再次鉴定申请,应当在收到首次鉴定书后的十五日内,而周某找到律师的时候,已是两月以后,早已超过再次申请时效。
■司法鉴定
律师认为,由于医方上述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了产妇死亡,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产妇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 “因医疗事故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和“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律师决定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项目为:一、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二、医疗过失与产妇死亡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同时附送了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司法鉴定申请,并依法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结论是: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产妇死亡有因果关系。结果,人民法院采信了司法鉴定结论,周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维护。
■维权体会
通过本案为患方成功维权,周久金律师有如下体会:首先,认真分析案情,迅速固定证据。在本案中,对患方提供的医方在产前使用缩宫素的线索,律师迅速向医方取证,固定证据,再结合尸解报告,综合分析案情,认定了医方存在医疗过失,且医疗过失与产妇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其次,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二元化”。即属于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
本案受案之时,适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这一司法解释刚出台。当时,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解有误,被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而申请司法鉴定的还不多。律师就是认真学习、领会了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在首次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又无法申请再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申请了司法鉴定,最终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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