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现状分析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芦建新”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众所周知,每个人一生或大或小的疾病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每个人都免不了同诊疗护理等医疗服务活动发生关系。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医疗事故难以完全避免,更不可能避免医疗纠纷......本文有156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众所周知,每个人一生或大或小的疾病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每个人都免不了同诊疗护理等医疗服务活动发生关系。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医疗事故难以完全避免,更不可能避免医疗纠纷。
我们在《医事纠纷的现状、特点和原因分析》一文中,已经对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特点及其成因作了分析,本文将进一步探讨我国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的现状。
医疗纠纷因其直接关系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涉及面广,影响较大,长期为全社会所普遍关注。医疗纠纷的发生,一方面,可能严重地影响病人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造成患者及其家属的精神和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也可能会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同时严重地影响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社会形象,损害其声誉,也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甚至更重大损失。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及相关医务人员生命健康也可能因为医患纠纷的激化而受到威胁乃至实际损害,将直接影响着广大群众就医并直接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因此,积极防范和及时正确地处理医事纠纷至为重要。
一、医疗纠纷防范
《条例》实施后,医疗纠纷的防范有了明显进步和改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全社会应当共同努力的一件大事,更是医院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条例》把对医疗事故的预防提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应该说,《条例》实施以后,医疗机构在防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防范意识加强。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防范是不太注重的。调查表明,《条例》实施以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尤其是较大型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明显增强,对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较之过去更为重视。
2、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医院管理制度在很长的一段时期不被人们所重视,《条例》的出台,让人们清楚地看到,没有制度,医疗服务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发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性就越大。医院管理制度涉及到医疗活动的方方面面:各类人员的职责分工及协作制度,特别是医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如请会诊、三级医师查房、病历讨论制度等;各临床科室的工作管理制度,特别是重点科室的工作管理制度;各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制度,医疗质量的管理制度、病案管理制度;会议制度;培训进修制度等等。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医疗机构已经或者正在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医疗事故的防范制度。
3、医务人员更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医务人员在《条例》实施以后。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法律知识、服务态度、责任心、团队精神等各方面都较以前有了明显的提高。特别是依法执业及注意同患者的沟通与交流、尊重患者合法权利等方面有了明显的改善。
医疗纠纷防范中存在的问题。
1、防范意识仍有偏差。尽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纠纷防范意识已经得到加强,但是,他们对医疗纠纷防范本身的认识仍然存在问题。在调查中,几乎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存在这样一种观念:医疗纠纷防不胜防,不可能防!因此,他们认为,医疗纠纷防范是必要的,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但是不能花太多精力在防范上,而重点应该研究如何应付和处理医疗纠纷。我们认为,恰恰是这个观点导致很多医院防范意识不强,措施不得力,这也正是使医疗纠纷的发生有增无减的因素之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认识到防范医疗纠纷,特别是防范医疗事故纠纷,是医院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
2、防范措施仍然不力。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尽管很多医院已经有不少的管理制度,但一是这些制度本身还不完善,其科学性、合理性、切实可行性还值得研究。二是有些医疗机构主要出于管理形式上的要求才制定了相应制度,而这些制度对执业活动的实际规范作用和效果如何,却注意不够或很少注意。三是有相当一部分医疗机构在制度的严格贯彻执行和狠抓落实上也存在相当多的问题。
二、医疗纠纷处理
我们通过走访调查发现,条例实施以后,在医疗纠纷处理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和进步。
《条例》实施以后,医疗纠纷处理有了明显的变化和进步。
1、社会各界对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视程度提高。《条例》实施以后,社会各界对医疗纠纷处理的认识都明显提高,特别是医疗机构,几乎都重视医疗纠纷处理。
医疗机构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调查表明,几乎所有医院都十分重视医疗纠纷的处理,远远超过对防范的重视程度。许多医院都有专门的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处理医疗纠纷,如医务部,在医务部里还专门配备具有一定医事法律知识的专门人员,如医事法学专业毕业生主管;医疗机构都有自己的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明确医疗纠纷发生后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分工以及较为严格的处理程序等;注重病历封存和保管以及证据收集等工作;部分医院还有自己的医疗事故专家鉴定小组,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进行自我鉴定,明确自身责任程度并向医院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这是《条例》实施以后在医疗机构内部发生的重要变化,也是《条例》的积极作用体现。
社会各界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认识也明显提高。特别是法学界,极为关注医疗纠纷的处理。不管是立法部门,司法部门,执法部门还是法学研究、教学工作者,都对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全国各地纷纷召开医疗纠纷处理研讨会、开展学术交流等。最高法院最近召开的全国法院系统司法鉴定人员关于医疗事故鉴定讨论会议,也充分体现了司法部门对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视。
2、处理方式更加规范化。从处理方式来看,《条例》中规定了解决医事纠纷的三种途径,即自行协商、诉讼和行政调解。实际情况是在实践中,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案件大量存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行政调解却几乎没有。
协商解决大量存在。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医患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的案件普遍存在。可以说,协商是医疗纠纷处理中最常用的方式,这种方式具有短、平、快的优点,医患双方都不必花太多的精力,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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