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出现司法“二元化”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窦建军”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医疗事故条例】医疗纠纷出现司法“二元化” 亲人就医时死亡,家属认为医院救治不当造成“医疗事故”,要求赔偿;医院则认为不存在不当操作。当地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往往是“不构成......本文有73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亲人就医时死亡,家属认为医院救治不当造成“医疗事故”,要求赔偿;医院则认为不存在不当操作。当地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往往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承认院方“有一定过错”。患者家属不服,请求司法鉴定。这时,他很可能得到一份完全相反的结论。法官犯了难,该信哪个官司一拖几年、十几年,有的还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医患双方身心俱疲,司法公信力遭到质疑。类似的“新闻”已经麻木了读者的神经。
课题组发现,这种现象与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理解分歧,有很大关系。各级法院普遍认为“医疗事故”是个行政概念,医疗事故的概念未包括全部的医疗民事侵权范围。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6日下发了《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医疗纠纷的处理从此被人为地分为由“医疗事故引起的”和由“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两类,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上势必出现“司法二元化”现象。课题组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一现象的连带反应是,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也随之“二元化”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的司法鉴定,而且法医鉴定有逐步取代医疗事故鉴定的趋势。
课题组曾做过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4%被调查的法官认为,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不一定必须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46%的法官会依据诉讼案由确定是采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采取司法鉴定;另有13%的法官则只认法医的司法鉴定。
一些地方甚至以工作文件的形式将法医临床鉴定凌驾于医疗事故鉴定之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是用于区分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责任并构成医疗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则由法医的司法鉴定最终确定医疗行为的过错及其责任,其结果极大地降低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效力。调查中发现的这种现象,让课题组的专家们颇为担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司法鉴定“二元化”鉴定模式,使得医疗纠纷的处理更加复杂。因此,课题组认为,需要对这两类鉴定进行明确的规范,同时应当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改革,使其能同时适应司法审判和行政处罚的需要。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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