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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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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字面上理解,误诊就是错误的诊断。一旦医疗机构出现误诊,有些患者就当然地认为医疗机构就构成医疗事故。事实并非如此,误诊在临床医疗中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违反医疗常规与规范的误诊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在临床上诊断疾病时,往往由于病史、主诉及其他客观资料不全或病情不典型,抑或患者只强调某一症状,致使医生未察觉其他的潜伏症状,使医生未能及时和准确地诊断和治疗患者的疾病。这其中既有医生的失误和过错的原因,也有医疗水平、设施不先进等原因。那么,这些情况是否就是我们常说的“误诊”呢

就医生不能及时判断和诊治病人疾病的性质,我们认为,总体上讲应属于误诊。那么,所有的误诊是否均是我们常说的医疗事故并应由医院承担责任呢这无论在医学伦理道德范畴中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颇为复杂的问题。据统计,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是十分高的,而某些疑难病例的误诊率更高,要求医生对疾病百分之百的诊断正确,也不可能达到。那么,实践中关于误诊在医疗纠纷中的法律性质定位如何更确切地讲,什么样的“误诊”才能定性为“医疗事故”呢下面结合病例进行讨论。

某患者,因腹部疼痛半天,后转移至右下腹疼痛,伴恶心、呕吐一次,被医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先给予保守的消炎治疗,未见好转,经术前准备,在实施麻醉后,行阑尾切除术。手术顺利,但术后患者高热、腹痛持续。再次检查,发现腹部膨胀、肌紧张、压痛、反跳痛。紧急手术,术中诊断“急性上消化道穿孔伴发急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虽经积极抢救,但终因病情严重,以致患者死亡。

就本案看,医疗机构的医生有几点失误:一、“阑尾炎”虽是较为常见的外科急症,但须与许多疾病认真鉴别,如上例中的“上消化道穿孔”,如能作一下“腹部透视”,就不会轻易诊断为“阑尾炎”而采取不当手术方案。医生过于自信,主观决定,造成不良后果。二、在不能明确诊断并需要做手术时,应实施“剖腹探察术”而不是“阑尾切除术”,以便对误诊结果采取补救措施。三、术后疏于护理,未认真观察病情,及时报告病情,以致延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规定,本例显然属于因“误诊”引起的“医疗事故”,故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责任。

判断医疗上的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就是法律上的误诊,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素:一、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二、是否对患者的人身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三、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误诊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误诊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但是,并不是所有误诊都是医疗事故。对于疾病的诊断治疗,是一个动态过程,要求医生认真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制定治疗方案。即使不能及时诊断,也应作好必要的拟诊和护理工作。因为目前医学还不能包治百病,不同医院有不同的诊疗条件和水平,诊断准确率也会有所差异,误诊、误治在所难免。如医生虽经积极会诊观察、尝试性治疗,仍无法准确认定疾病性质时,医院是不应承担责任的。医疗规范中也有“三日确诊率”、“10日内未能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佳应进行病例讨论”的规定。这说明认识疾病也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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