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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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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也同样存在证据的取得及运用问题,并且,有时候,证据还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官司的成败。今天华律作者为大家整理了医疗纠纷中的证据如何取得及运用的问题。医疗纠纷
根据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而在医疗纠纷中常用的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其中,书证主要是病历;视听资料主要是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主要是病友的证言;鉴定意见,主要是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过错存在与否及因果关系、参与度、伤残程度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我们今天主要讨论病历、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的取得及运用。一、病历根据原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就是说,要想证明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必须要先有病历。如何取得一份双方都比较容易认可的病历?封存病历作为证据保全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证据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医患双方都应该重视该种方式的利用。因为,经过封存的病历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得到双方的认可。1.病历封存的提出及办理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发生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是对实物的封存,本文暂不讨论)根据该规定,患者有权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也就是,医院或者患者认为有问题就可以提出封存病历,而病历保存方应当配合,不应拒绝。封存时,患者必须在场,医院不能单方面封存。同时,对该条例规定的病历(主要是客观病历),患者有权复印,医院也不能拒绝。2.封存病历对医患双方均有利在实践中,患者基于怕医院私自改变病历内容,而提出封存病历。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封存病历是针对医院的,似乎只对患者有好处。而事实上,有时候也证明患者的担心不无道理。案例一:某患者因眼科疾病在某医院治疗,后认为治疗不当出院前封存了病历,不久诉至法院。在交换证据时,医院提交了全套病历,含对患者的知情告知书。而患者认为,医院提供病历虚假,治疗时并未真正告知,于是要求医院提供封存病历。封存病历拆封后,法官发现知情告知书上只有患者签字,无手术方案、术者、时间等要件,遂认定医院未尽充分告知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以上案例不是太多,多数情况下,医院提供的病历与封存的病历是一致的。那么,封存病历是不是只对患者有好处呢?实践中,医院也经常的以未出院、未整理完、患者无权要求等理由拒绝患者的封存及复印,这种行为的背后就是认为,封存病历对自己没有好处的。但笔者认为,封存病历作为保全证据的一种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对医院也是有利的。案例二:某患者因支气管哮喘在某医院治疗,因认为医院不认真输药多次与医生及护士争吵,并在出院前封存了病历。诉至法院后,患者向法官提出,护士根本就不给及时换药。交换证据时,医院提交原始病历,含护理记录。而患者认为,医院提供的病历是出院后添加的,当时的护理不是这样的。法官让他确认封存袋无拆封痕迹后打存袋,取出里面的护理记录。护理记录非常详细的记录了给患者换药的情况,对比医院原始病历,无误。患者哑口无言。出院后篡改病历的说法不攻自破。可见,封存病历在某种意义上说,对双方都是固定证据的一种,对守法者是有利的。二、视听资料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的诚信程度不同,经常出现事实与现有证据不符的情况,在自己没有书面证据能推翻对方证据的情况下,视听资料就派上了用场。案例三:患者在某三甲医院治疗,由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医学生做了小手术,并出现了不良后果。但在患者复印的病历中,该手术记录却是另一位有资格的医师做的。于是,该患者在诉讼前找到署名的医师,在探讨病情中获取了该医师否认参与手术的录音。当然,在随后的诉讼中,患者凭借该录音证据很轻松否定了医院的手术记录。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视听资料有时候也能成为医生手中的利剑。案例四:医院在为患者做某项特殊治疗时,需要患者签字。患者以手指酸痛为由没签,并许诺一定补签。当时,医生有所怀疑,于是重复了一遍要求并悄悄做了录音。当然,患者最终也没有签字,医生也没有再坚持。后来,患者诉至法院,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认为医院未尽告知义务。于是,早有准备的医生提供了当时的录音材料。最终,虽没有患者的书面签字,但并没有妨碍法官认定告知义务已经履行。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也是医患纠纷中可以利用的证据。当然,最好是同病房的患者,其他人很难做到。因为,患者家属、亲戚朋友等与患者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很难被法院认定。而对方医院工作人员作证的几率更小。反之,医院如果出具证人证言也面临同样问题。所以,该种证据常因情面、利害关系等运用较少,且效力较低,在医患纠纷中一般不作为主要证据使用。以上就是华律作者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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