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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医疗过错鉴定制度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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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医疗过错鉴定制度的可行性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应患者任何一方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

1.从鉴定的主体看,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委托相关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患者与医院均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而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组织权、监督权由法院行使,比较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行使,更有利于保护自然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2.从鉴定本身的科学性分析,医疗过错鉴定是指针对医院为患者提供的服务是否存在医疗故意和医疗过失进行鉴定。医疗过错鉴定是涉及法医学、赔偿医学、临床医学等多学科内容的综合性鉴定,不仅有单纯的临床医学的鉴定过程,还需要运用法医学和赔偿医学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分析判断。包括:一、对患者原发性损伤程度、病因、医源性因素在所诉损害结果中的参与程度的鉴定,原发性损伤原因、变造病继发疾病的鉴定;二、对患者所诉损害结果的损伤时间、致伤方式的鉴定;三、对患者伪病、诈病、造作病的鉴定;四、医疗时限的鉴定、医疗费用的合理性的鉴定,人身伤害程度的鉴定,伤残等级的鉴定等。

3.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可以是法庭医学科学鉴定单位或其他具有专业资格、法学知识的法医或单位,司法鉴定机构或专门鉴定人员应以第三人的地位,坚持公开、平等的原则,在充分组织临床医学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分析、讨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法医学检查、分析的结果和赔偿医学的要求,进行综合的分析性的鉴定。

4.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当具有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够保证鉴定人参加庭审质证,并对鉴定结论负责,保证证据的公开性和合法性。

5.在法医针对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鉴定的同时,可以对自然人一方的伤残及器官伤残等级同时进行鉴定,减少鉴定的时间,保证案件及时审结。

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适用医疗过错鉴定的先例并非没有,只是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确立,在上述的案例2中,张井和就针对其眼球被摘除的损害事实与西营卫生室之间的过失行为间的关系,申请做医疗过错的法医鉴定。鉴定结论尚不得而知,但确立医疗过错鉴定的相应制度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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