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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图方便拔输氧管 存有过错赔3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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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病人做检查为图方便拔掉输氧管,导致病人突发死亡,家属起诉医院存有过错要求赔偿获支持。7月5日,省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县某医院赔偿原告邓某等人损失的40%,即3.54万元。

原告邓某等5人系死者邓享圣之子女。2009年12月15日,邓享圣因身体不适,到大学一附院就诊,经ct检查,发现其肝、肾、肺均有囊肿。因考虑到在南昌住院治疗照顾不便,只要求医生开些药就返回新干。2009年12月17日下午3时,邓享圣到被告就诊并住院治疗。经初步诊断为肺间质病、肺纤维化。次日早晨5时,邓享圣突然腹痛,阵发性绞痛。家属报告医生,医生对邓享圣肌肉注册了维生素k3针剂,但无效果,邓享圣腹痛仍然厉害,痛得满头出汗,且放声大哭。被告认为邓享圣同时伴有肠梗阻,9时便开具潘泻叶10 克让邓享圣冲水服,同时对邓享圣进行654—2针剂点滴,用药1小时以后,邓享圣疼痛有所缓解。11时许,邓享圣出现呼吸困难,被告便给予持续低流量输氧。14时30分邓享圣失语,呼之不应,为排除脑血管意外,决定给予头颅ct扫描,在送往ct室扫描途中,为方便检查,被告拔掉了邓享圣的氧气管,将到ct室门口,邓享圣于15时即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方亲属邓享圣到被告住院就诊,理应得到被告及时、合理,科学的救治。然而,被告在对邓享圣治疗的整个过程中,对病情不作检查,仅凭初步的诊断用药治疗,后在病人危重时才决定进行ct检查,又因为图检查方便,竟拔掉输氧管,导致邓享圣突发死亡。邓享圣的死亡固然是由其原有的病情导致的,但被告在对其治疗过程中也确实存在过错,故对邓享圣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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