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残疾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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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
残疾生活补助性质与《》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性质一样,都是对收入减少的赔偿,只是后来考虑到适用人均年消费水平来计算生活费为标准计算的残疾生活补助标准太低,对受害人收入没有足够的赔偿,因此《侵权责任法》就采用了残疾赔偿金的概念,以人均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
但是有些法律如《消费者者权益保护法》仍然规定的残疾生活补助赔付的并没有废止,因此在这些法律下的赔付名称仍然是残疾生活补助费。
二、相关法律规定
1、2002年9月1日起国务院公布施行《》第50条既规定了对“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同时又规定对“抚慰金”进行赔偿。
《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2、为弥补《》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缺陷,2001年7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对《民法通则》进行了扩充解释,规定因伤致残可请求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并规定此项目的赔偿金的名称为残疾赔偿金。通过199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至此最高院的此司法解释出台确认后的这段时间大家普遍认为残疾赔偿金这个名称下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中所指的残疾赔偿金的功能和性质与《民法通则》、《道路办法》、《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残疾者生活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残疾赔偿金”相同或者相近,都是对收入减少的赔偿。此时最高院考虑到残疾生活补助费以消费水平为标准赔付太低,对因残疾造成的收入损失没有充分的赔偿,用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名称以人均收入为标准计算名不副实,遂以人均收入为标准计算的收入减少的损失又定义为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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