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由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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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4日23时11分0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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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黄家业”负责编辑,主要解答40 的主体是医疗单位的医护人员,而对象则是在该医院就诊的患者,如果因医疗事故产生了法律纠纷的话,就会涉及到一个举证问题。到底发生医疗事故由谁举证呢?这关系到案件的胜败,下面......本文有56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40 的主体是医疗单位的医护人员,而对象则是在该医院就诊的患者,如果因医疗事故产生了法律纠纷的话,就会涉及到一个举证问题。到底发生医疗事故由谁举证呢?这关系到案件的胜败,下面就由律师作者为您简单介绍一下。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均为证据材料。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文件检验。经文件检验确认后,人民法院方可委托进行医疗鉴定。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病历确有涂改但当事人主张该涂改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应对涂改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采取咨询专家等方法加以认定。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像医疗事故纠纷这样的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都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是患者提起的诉讼,那么患者就需要对一些基本的东西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关系,并且产生了医疗损害的事实。而医疗机构则需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要是你觉得律师作者带来的内容不能解开你的疑问,那么你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会详细为您解答。看完还有疑问?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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