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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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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医患关系紧张,因此我国也出现了大量的,在我国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那么在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大家就跟随律师作者一起来看看吧。医疗事故鉴定标准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 160ms(毫秒),矫正视力 0.02,视野半径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面部重度毁容;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 155ms(毫秒),矫正视力 0.05,视野半径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全胃缺失;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13、膀胱全缺失;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度智能障碍;2、难治性癫痫;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 155ms(毫秒),矫正视力 0.05,视野半径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8、舌缺损大于全舌2/3;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3、双前臂缺失;24、双下肢瘫;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面部轻度毁容;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 cm2;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 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8、鼻缺损1/3以上;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12、胃缺损3/4;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15、脾缺失;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23、膀胱大部分缺损;24、双侧输卵管缺失;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轻度智能减退;2、癫痫中度;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 cm2;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 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 0.1,视野半径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16、胰缺损1/2;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2、一拇指完全缺失;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全身瘢痕面积50?59%;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 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6、结肠大部分缺损;17、永久性膀胱造瘘;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21、育龄已育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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