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不被医学会采信医院照样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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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律师代理的一个医疗过错纠纷案件当庭宣判,判决院方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杨某某,男,28岁,于2005年12月1日晚11点发生车祸,伤及腹部,当时自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120急救车送往市某某医院。住院后医院简单处理,夜间曾发现肝破裂,但未采取措施。第二天转往滨州市中心医院,手术后死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了解到的治疗及善后经过是:
2005年12月2日0点20分住院,并通知值班大夫。
0点40分护理记录单内容如下:患者因车祸致头部及胸腹部外伤1小时急症入院,0时20分通知王医师,神志清,呼吸稍促,脉搏快而规整,108次/分,血压150/100mmhg,鼻部有少量血性液体流出,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正常,自述头痛头晕无恶心呕吐,胸部压痛明显,腹部压痛明显,腹肌略紧,反跳痛明显,腹部膨隆,腹胀明显,四肢活动无异常,入院后给予抗炎止血药物治疗,彩色b超示肝挫裂伤。
根据医嘱单显示,王大夫于0点50分下达医嘱,给予抗炎、止血等静脉输液药物治疗。
根据护理记录夜间1点患者血压降至120/80 mmhg、1点半降至101/66 mmhg。其后患者吐鲜血数口,家属立即报告了值班护士。
3点左右患者烦躁不安,腹胀腹痛难忍,找大夫找不到,护士说“坚持”,没别的办法。
6点患者血压89/51 mmhg,大夫依旧没有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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