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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危机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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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出肯定的同时,提出了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局限性,如案件受理范围、请求赔偿范围、管辖权、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等。

理论界对刑事民事诉讼制度中两大诉讼的关系一直有“独立论”与“从属论”之争。“独立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性质、审理程序、适用法律、诉权行使方式、上诉权行使、执行方式等方面均有不同于刑事诉讼之处,故具有独立性。“从属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立案上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审判组织上与刑事诉讼的相同,在实体处理上依附于审判机关对刑事犯罪行为的认定,在上诉期限上依附于刑事上诉期限,在上诉审理活动上,必须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或再审,以确定民事部分裁决的正确性,故具有从属性。【2】

学者认为: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处在“十字路口”,其存在正受着威胁,危机重重,感叹“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有的学者从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起因、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等角度出发,主张受害人单独提取民事诉讼,将刑事赔偿制度独立于刑事程序。

探究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危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民事侵权行为法的深入研究。1986年实行的民法通则,总结以往侵权行为的经验,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内容较为简单。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发展,侵权行为日益增多,被边缘化的征地补偿、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医疗损害日益突出,走入了寻常百姓家。对侵权行为的处理,不能再固守以前的思维模式,学者从实际研究出发,提出了前瞻性的理论,得到了法律制定者的认可,如对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规定,对医疗事故举证实行过错推定,特别是2007年颁布实施了物权法。目前学者力图说服立法者尽早制定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以期更加完善的解决我国存在的侵权行为,增加人们对法律的信任。2、现行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规定的较为简单,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较独立的民事诉讼窄,管辖上没有体现民事诉讼便民的原则,受案范围上排除了受害人或权利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赔偿结果上与一般较轻的侵权行为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相比,遭受犯罪行为损害却获得了较少的赔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拷问着人们对法律公平、公正的信仰。3、民事赔偿制度的多元化,诸如无过失责任的复兴、责任保险的发达、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得以通过多元化的途径使一般侵权的受害人获得了充分的赔偿补偿。但多元化的赔偿制度未引入附带民事诉讼,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生存造成了严重的冲击。4、随着诉讼费缴纳标准的大幅度下调,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制度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优势的最具说服力的诉讼经济观点,也受到了冲击,在人们追求公平正义面前,显得微不足道。

但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完全取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条件并不成熟。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通过诉的合并审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迅速地解决争议,以抚慰被害人。特别是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这对由于经济状况拮据的被害人来说,能便利其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刑事法庭审理有关人身伤害引起损害赔偿的简单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已经有相当多的经验,这些经验也不应简单地否定。

我们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不可否认,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特别是对人权的重视,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研究的深入,旧有的制度与现行社会情况出现了“紧张”,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全盘否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本文试图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重构,借鉴现行法律制度的合理的地方, 完善不适应的规定,已达到与社会紧密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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