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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上班前一小时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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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某大饭店女工刘婉露在提前上班的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因为发生事故的时间离单位上班时间相差50分钟,单位认为其受伤不是发生在正常的上班路途时间,否认该职工受伤是工伤,为此镇江市某大饭店和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两度对簿公堂。女工提前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该算工伤日前,该案尘埃落定,镇江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镇江市某大饭店的上诉,维持了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劳动部门认定工伤

公司怀疑其去逛街

刘婉露系江苏镇江某大饭店勤杂工,下午上班时间为16:30分。2007年7月24日下午约15:40分左右,当刘婉露在距离镇江某大饭店20至50米时,与苏L91XXX大型普通客车碰撞。当即,刘婉露被送往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上肢毁损伤锁骨、肩胛骨骨折。

2008年4月22日,刘婉露向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向镇江某大饭店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镇江某大饭店于15日内进行举证。但镇江某大饭店在举证限期内未能向被告举证,之后仅出具一份答辩书,答辩书上载明:1、本公司下午上班时间为16:30分,刘婉露上班路途时间10分钟足够,刘婉露发生事故的时间是16点,显然不属在正常的上班路途时间;2、本公司的处所在闹市区,刘婉露虽然在本公司附近发生事故,不能排除其是逛街的可能。

2008年5月23日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规定,认为刘婉露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刘婉露因工负伤,并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镇江某大饭店对此不服,向镇江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镇江市政府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不服行政复议 饭店起诉

镇江某大饭店对此仍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都应属于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原告单位下午上班时间为16:30分,刘婉露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15:40分左右,该时间完全在合理的上班时间内,且在合理的路线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维持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镇江某大饭店不服一审判决,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法院200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镇江某大饭店上诉称,单位每天下午的上班时间是16点30分,而刘婉露在向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中称上班时间是16点。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工伤认定时没有查清这一事实。上诉人单位是服务行业,晚上正式营业时间是17点40分开始,员工于16点30分上班,就是开始做准备工作,不存在16点30分之前做准备工作的事实。关于刘婉露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否在合理的上班路途时间问题,根据公安110指挥中心的接警记录,刘婉露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在15点43分之前,而刘婉露上班时间是16点30分,这两个时间点相差近1小时,显然刘婉露不是在正常的上班路途时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庭审中辩称,本局根据刘婉露的工伤认定申请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立案受理后,于2008年4月23日向上诉人发出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但上诉人直至2008年5月30日才向本局提交《答辩书》,且上诉人已超过《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上诉人的《答辩书》不能证明刘婉露受伤不属于工伤。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不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本局根据刘婉露工伤认定申请陈述的情况和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请求二审法院维持本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饭店未提交证据 最终败诉

镇江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刘婉露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向上诉人发出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因上诉人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未能提供证明刘婉露不属于工伤的有效证据。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是正确的,原审判决维持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称,刘婉露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在15点43分之前,而上诉人单位下午上班时间是16点30分,两个时间点相差近一小时,不属于在正常的上班路途时间内。因刘婉露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上诉人单位附近,仅距其20至50米,刘婉露骑自行车行驶的路线也是向上诉人单位行驶的方向,且刘婉露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及一审庭审中均陈述其是提前上班做准备工作。由于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明刘婉露不是去单位上班的有效证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驳回了某大酒店的上诉,维持原判。

详文参考:http://www.yfzs.gov.cn/gb/info/FZGL/ALXD/2009-08/19/1102542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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