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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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安徽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强化和规范安徽车险基础服务,树立安徽车险服务品牌,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旨在实现安徽车险基础服务的一致性和标准化,适用于在安徽境内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各家财产保险公司。
第二章 理赔服务基本准则
第三条 理赔各环节服务人员牢固树立“客户第一”、“服务至上”的意识,主动、热情为客户提供服务,耐心细致为客户排忧解难。
第四条 主动使用规范的礼貌用语“您好”、“谢谢”、“再见”、“对不起”、“请”等。
第五条 服务人员工作日期间不得饮酒,不得接受客户任何形式的馈赠。
第六条 服务公开透明,以便社会监督,所有理赔人员均需挂牌上岗,工作牌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姓名、所在部门、照片、工号、投诉电话。
第三章 理赔各环节标准
第七条 保险公司建立严格的365天x24小时接报案制度,确保全天候报案处理。
第八条 接报案电话号码明示于各公司宣传文本中,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电话接通三声以内接听,接报案电话规范使用电话礼仪,态度和蔼,语言简洁、清晰,仔细询问、记录客户的报案内容,并告知后续索赔要领,做到有问必答。
第十条 保险公司建立严格的365天x24小时查勘制度,确保责任到人。
第十一条 查勘人员接到派工后须在5分钟内主动与客户联系,就不同的事故类型与客户沟通,告知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对需要查勘现场的事故,市区内保证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保证在3小时内到达现场,如因意外情况延误,应事先与客户充分沟通,取得客户的谅解;对于非省内出险的情况,在2小时内安排好代查勘事宜。
第十三条 事故的车辆及物质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协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定损单须及时出具,不得拖延推脱。对于人伤事故,保险公司应事先告知客户人伤赔偿事宜,损失核定执行出险地社会医疗保险的标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事故车救援服务网络,在接到事故车辆救援的要求后,应立即联系和安排救援车辆,同时与客户商定大概到达时间,如发生延误,应及时和客户联系,取得谅解。施救的目的地服从于客户合理的要求。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建立365天x8小时受理理赔制度,必须保证8小时受理客户理赔资料、理赔咨询,为客户提供事故处理指导服务。
第十六条 理赔时效。在材料齐全、金额协商一致的前提下:
1、2000元以下的车损案件,当日赔付;
2、2000-10000元案件,三个工作日内赔付;
3、10000-100000元以上案件,10个工作日赔付;
4、100000以上案件,根据案件具体作出承诺;
5、特殊案件、盗抢案件、人身伤害赔偿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客户的告知
第十七条 服务人员在首次与客户见面时,应语言并书面告知客户理赔所需材料和应注意事项,告知内容一式两份,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 在客户递交理赔资料时,保险公司应保证客户获得一站式服务,由专人接收资料后,应仔细审阅,确定材料齐全,由接收人签发接收回执,回执须写明责任人、咨询电话、注意事项、预计赔款时间。对于材料不全的客户,必须有书面提示客户需补齐的明细以免客户重复往返。
第十九条 对不属保险责任的客户索赔申请,须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的告知书,列明具体事件及不予赔付所依据的条款和理由;对于协商赔付的案件,须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定协议书,双方签字认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客户回访制度,对所有出险客户在理赔结案后实行100%的服务回访,回访形式可多样。
第五章 客户投诉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被保险人因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不满意,或对理赔处理存有异议,可向保险公司进行投诉,亦可向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监督管理局投诉。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客户投诉、服务监督电话、责任部门,受理客户直接或由其他单位转交来的客户投诉。
第二十三条 对客户的投诉,保险公司需及时给予解决和答复,在三个工作日内必须明确处理意见,所有车险投诉须有跟踪处理结论,并有书面记录备查,特殊投诉的处理须上报省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局。
第六章 服务标准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保险公司必须在车险理赔中严格执行本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公司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五条 省保险协会及保监局对各公司车险理赔服务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定期向全行业公布标准执行情况报告,对违反服务标准的公司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公司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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