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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超车不慎撞死人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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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玉园因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经法院查明,2011年3月14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张玉园驾驶一辆大客车,从丰城市火车站开往宜春市。当行驶至新梅公路116号路灯路段,被告人张玉园驾车从右侧应急车道超车时,将同方向行驶、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周某撞倒。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玉园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法医鉴定,周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玉园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张玉园于2011年6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张玉园一方于2011年5月5日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其谅解,故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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