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履行报案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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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履行报案义务
【案情】
2004年8月17日,安徽省某县村民金某和其他8人给邻村一家盖房,他驾驶核载1.49吨的汽车和8人赶往本县一砖厂拉砖,车上装了7吨砖,除驾驶室乘坐4人外,砖上还坐了4人。不仅严重超载,而且人货混装。然后,他驾车驶回邻村。当晚7时许,当车拐上村公路不久,就将公路路肩碾垮,导致汽车侧翻于公路一侧,砖上所坐4人中3人当场被砖砸死,1人受伤。此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金某一面打手机报警,一面与周围群众扒砖救出压在下面的人。交通警察接报后,立即赶到现场,在对现场进行勘察和询问当事人后,将金某带离现场,暂时留置,经请示领导,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指控其犯有交通肇事罪。
法院认为:金某作为驾驶员明知车辆超载、人货混装是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十分危险,但在超载、人货混装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问题上却轻信能够避免,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有交通肇事罪。金某在肇事之后报警,施救受伤人员,是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应视为自首,可以作为酌定从宽情节裁量刑罚。
【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案发后应做的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立即停车,并对现场采取保护措施。保护现场就是尽量不改变现场在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态,以便于勘察人员提取物证、分析事故发生经过,为正确判断事故发生原因、分清事故当事人责任打下基础。
保护现场应开启危险信号灯,在距现场合适的距离设置警告标志,防止其他车辆驶入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或破坏现场。然后,根据勘察需要和现场可能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在现场保护区周围可采取立标志、牵绳索、撒石灰、立石块等方式划定保护警戒线,并由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进人和改变、破坏现场任何物品、尸体和痕迹。
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和疏导交通的需要而移动受伤人员、尸体、车辆和物品,应先用石灰和粉笔等记录下他们的原始位置、方向、姿态,保护好他们身上和物品上的痕迹、附着物。有条件的还可采用拍照和录像等方法。
二、抢救受伤人员
现场有人员受伤的,当事人应立即对受伤严重、流血不止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迅速送往附近医院。在救护受伤人员时尽量不要破坏现场,有条件的应由非肇事车辆送伤员去医院,以保证肇事车辆的原始状态不被改变。
三、迅速报警
事故当事人应赶快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前来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时报案首先是当事人的义务所在。如果当事人没有保护现场并及时报案,有可能致使现场遭到破坏,痕迹物证灭失,并造成伤者生命危险,交通警察无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和责任的,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因为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可能难以得到赔偿。更有甚者,肇事一方如果不及时报案,而是逃离现场,会因交通肇事逃逸而被处以刑事制裁。
本案当事人金某严重超载、人货混装,从而酿成3死1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故发生后,金某能够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并报警,这是他应尽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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