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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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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6]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不再使用“农用运输车”的称谓,与汽车管理相衔接,并实施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产品名称变更

按照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公告》内的产品名称也应按照规定随之变更,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公告》内产品的名称,使之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同时,车辆标牌、产品合格证、车辆使用手册和随车资料中的产品名称也应予以变更。

从2006年6月1日起,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产品名称都应当使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对于现《公告》内的产品,各生产企业应在2006年11月10日前通过《公告》申报系统申报产品名称更改,从2007年1月1日起《公告》内产品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将从《公告》中撤销,并不得再销售。

二、关于车辆识别代号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及国家标准的规定,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应当实施VIN管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工作机构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并编制和备案VIN编制规则;已获得WMI的企业,也应当按规定修改、完善并重新备案VIN编制规则。

申请WMI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三轮汽车企业的产量达到每年3000辆,低速货车企业的产量达到每年500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已正常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且合格证信息与产量相对应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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