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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警方证明 车主遇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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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没有警方证明,交通事故就不能索赔陈家宝就遇到了这情况,陈家宝因此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单车事故

交警未出具事故证明

2008年10月8日,陈家宝为他的荣威轿车购买了保险,包括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上述两种险种的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为自2009年1月28日零时起至2010年1月27日二十四时止。

2009年6月23日,陈家宝开着这辆车去徐州,当日下午1时33分许,陈家宝行驶到盐徐高速公路马甸路段时,汽车右侧碰擦了停车道边的护栏,他当即向保险公司报告发生了单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要求他自己拍照取证,陈家宝先后拍下三张照片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三张照片显示,陈家宝的车辆停放于高速公路靠护栏一侧的紧急停车带上,该车辆的右侧车门与反光镜均被撞毁,车身右侧前方有明显刮擦痕迹,靠车辆右侧的护栏无明显碰撞或刮擦痕迹。

下午2点左右,陈家宝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报警。当地交警赶到报警事发地点时,发现陈家宝已离开,后与陈家宝取得联系并与陈家宝一起重新找到事故现场。因护栏未有明显擦痕,交警部门不予做出事故认定,未出具事故证明。

一审判决

未提供事故证明不予理赔

回到苏州后,陈家宝把车送到汽车修配厂进行了维修,共产生维修费用17500元。不过,陈家宝到保险公司去理赔时,保险公司就以索赔材料中没有交通事故的警方证明为由拒绝赔偿。陈家宝向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7500元。

在庭上,双方就保险车辆遭受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陈家宝认为,他已经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拍摄了现场照片;是保险公司的勘验人员不肯到事故现场,且当时是保险公司让其离开事故现场的;公安部门未出具事故证明的原因是单车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则认为,陈家宝未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且提供的事故照片存在一定的疑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由其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依据不充分。

某区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陈家宝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就是其主张的单车事故,就保险事故的事实而言,陈家宝未提供相应的事故证明,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而且,陈家宝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陈家宝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依据不足。据此,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家宝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

事故证明并非索赔举证范围

宣判后,陈家宝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家宝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虽然陈家宝未能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但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不予理赔,理由如下:一是陈家宝在车辆受损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并向公安部门报案,且没有出现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对受损车辆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保险公司关于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所以可以不进行查勘的说法,既与合同约定不符,也没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三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免除其赔偿义务,依据不足。四、陈家宝并不负有对事故情况进行举证的义务。事故证明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划分的书面文件,是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后代位追偿的依据,而非用来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责任的大小,更不属于被保险人提起索赔诉讼时的举证范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日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家宝支付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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