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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赔偿损失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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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最终支付受害人家属巨额赔偿费,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和解结案。

2007年3月19日8时许,被告张某驾驶冀A T 9879号东风汽车行至石家庄高新区珠峰大街由北向南行至槐安路路口,遇秦某骑自行车同方向行至路口处左转弯,张某向左打方向避让中,货车向右侧翻,货车右前部与自行车左侧车把及前车筐擦挂后,货车将秦某及自行车砸压地下,造成两车受损,秦某受伤的事故,秦某于2007年4月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应承担被害人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共计309019.63元的80%即247215.7元。由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因赔偿数额等问题积怨颇深,抵触情绪较大,致使该赔偿款一直未履行到位。

2007年7月,秦某家人向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此案后,经执行人员反复做工作,2008年12月1日,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于2008年12月20日前将所欠赔偿款还清,双方互不追究。在收到最后一笔赔偿款后,秦某家人两次发短信向执行人员表示感谢,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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