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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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交通肇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交通肇事后逃逸现象也增多,《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条文中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虽然,《刑法》及有关解释对“逃逸”的涵义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有许多争议。笔者从三个方面浅谈一下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看法。
一、交通肇事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这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即肇事行为必须符合《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如果行为人虽然发生了交通肇事,但在事故中情节轻微,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未造成人员严重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其行为不过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肇事的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民事赔偿中负全部赔偿责任。
二、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在实践中还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害怕被害人的家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后,打电话报警,把自己交给警察,接受法律处理,这种情况,不能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行为人虽有逃跑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家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二是由于无法抗拒的理由,即当时行为人离开现场并非是逃避法律的追究,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在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毛某在交通肇事中使被害人当即死亡,自己也身受重伤,昏迷不醒,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在出院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应认定为一般交通肇事罪,而不应认定为逃逸。
三、逃跑的界定,《解释》中规定“逃逸是指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笔者认为,逃跑不仅仅指逃离事故现场,逃跑的外延要比逃离事故现场大,有的事故中,行为人在事故发生时并未逃离现场,但在把被害人送往医院后又逃跑,这种情形与逃离事故现场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同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与此类似的情形也应认定为逃逸,如果仅将逃逸行为认定为逃离事故现场,那么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会逃脱法律的制裁,一些行为人也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漏洞,从而影响法律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公正惩罚。
综上,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中,对逃逸的现象,应认真全面的作出判断,不冤枉也不放纵一个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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