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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立法中特殊利益衡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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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立法中承认特定群体、领域和特殊利益的存在,这种利益并非阶级利益而是阶层利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也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43]这在阶级矛盾为一个国家的主要矛盾、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社会里显然是正确的。如果某项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主要不是阶级利益关系而是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国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承认国民一般利益的同时,也应承认特殊阶层、特殊利益的存在。侵权责任法在进行一般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也要承认特殊阶层或领域、特殊利益之存在。对特殊阶层、领域和特殊利益加以衡量,应当体现不同阶层、领域利益之间的平衡:当特殊阶层或领域、特殊利益与另外阶层利益之冲突不可避免时,做出价值判断并从立法上给出规则。

以上利益关系实际上可以归结为行业或领域利益与民众利益、优势群体利益与弱势群体利益的关系。前者如医疗机构与患者、环境责任者与相关民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后者如企业主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分化和对立、机动车一方与行人、非机动车方的利益冲突。劳动者、消费者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弱者,需要法律保护;患者、污染受害者和行人、非机动车方其利益也需要在立法上格外关照、加以倾斜保护。在以上利益关系中,虽然某些已经带有一定的社会普遍性,如产品责任关涉社会中每一消费者的权益,环境污染不仅涉及当代人的权益,甚至还涉及后代人的权益,但由于以上格外关照或者倾斜保护是以承认具体法人格和特定领域、特殊利益为前提的,所以应当属于特殊利益衡量而不能归于一般利益衡量。在以上关系中,劳动关系已经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工伤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也通过工伤保险制度加以解决,本文不再讨论。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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