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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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月29日晚6时40分追尾了一辆出租车。第二天定损完后出租司机自己找修理厂修理的车辆,并于2月1日早提车。对方要求我赔偿4天误工费用,包括份钱及生活补助。由于对方为双班,所以对方说需要每天赔偿的金额为360元。这钱该赔付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律师答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受损车辆停运这种间接损失应否赔偿以及赔偿的依据和范围。好多网友和读者都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询问了类似的问题。按照原来的一些涉及交通赔偿的法规规定,似乎只有财产的直接损失才应当赔偿,那么停运损失这种费用,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予以支持。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5号《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是一概不予赔偿,而是有条件的予以赔偿。
如果仅仅谈到出租司机收入的减少,可能很多人还能够理解,因为这是出租司机的纯利。实践中,我们可以基本准确的确定出租司机每天的纯利。在正常情况下,出租车的利益是必然的、确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而交通事故则是偶然发生的,不能因为偶然发生的事故而否定出租司机必然可得利益,所以司机的纯利应该得到赔偿。
可是出租车的份钱却不是这样,这实质上是一种运管费用。如果这种费用是出租车司机已实际支出或必须支出的费用,而且这种支出属于可以通过运输回收的成本的范围,那显然亦属停运损失,应计算为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按实际天数计算,应改予以赔偿。其实,与此性质相同的还有养路费、保险费、工商管理费用等必然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在停运期间的损失,也应该得到赔偿。
但是,如果这个份钱损失可能不会发生,比如出租车公司可以不收取车辆停运期间份钱,那么我认为无损失就无赔偿,肇事方就不需要对份钱进行赔偿。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肇事方基本都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赔偿出租车司机后,通常会找保险公司理赔。可是有些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不赔偿出租车营运损失,我觉得这样的规定很不合理,也不符合《保险法》规定精神。客观上会导致肇事方为减少支出,而不愿意赔偿出租车司机,不利于对出租车司机这种弱势阶层的保护,不利于构筑和谐社会。
如果保险合同条款没有很明确的规定,那么我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就份钱损失部分,给付保险赔偿金。不过考虑到保险理赔的一些现实的问题,肇事方、出租司机方最好还是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做出一个判决好一些,理赔也方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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