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被撞停运损失要不要赔 法院认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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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下属车辆被客车撞坏后,因处理事故需要停业7日。出租车公司起诉客车司机大强和客车所属的销售公司,要求两被告承担修理费和出租车的停运损失。
销售公司认为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不该赔偿。
遇到车祸 出租车停运7日
去年7月上旬的一个晚上,大强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至福新中路家乐福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出租车,造成出租车上一乘员受伤及两车损坏。
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损车辆因处理事故需要,被指定停放在晋安区前屿停车场,出租车所属的公司因此支付停车费100元。车辆损失鉴定评估价格为2875元。出租车随即被送去修理。
是间接损失就不用陪
事发后,出租车公司向晋安区法院起诉大强和客车所属的销售公司。出租车公司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车辆修理费2875元,出租车停运损失2240元,停车费100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大强并未答辩。客车所属的销售公司作为第二被告称,他们认为,该出租车的停运损失2240元应属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在庭审辩论中,出租车公司方面表示,虽然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但它属可预期的必得收入。只要车子不出事故,每天都可获得不低于320元的收入。
法院:类似案件停运损失可获赔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销售公司系肇事客车车主,亦是大强雇主,应与被告大强共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但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只说明该车停运损失的金额,未说明该损失金额的计算方式和出处。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停业损失的主张,不能支持。
日前,晋安区法院判决,判令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大强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出租车公司车辆维修费2875元、停车费100元,合计2975元。案件受理费由连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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